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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最大螢石礦糾紛調查那家銀行信貸利率最低信貸年息
礦權之爭涉及儲量金額達25億元本報記者 鄭重 錫林郭勒報道全國最大的螢石礦——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巴彥圖嘎三隊李瑛螢石礦的礦權之爭,因為內蒙古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公告更加撲朔迷離起來。這個探明儲量金額高達25億元人民幣的螢石礦采礦權證(證號C1525002009096120035919)5月27日被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媒體發佈公告宣告作廢。“作廢就意味著礦的歸屬為國傢,如果要繼續采礦,采礦權需要重新公開面向公眾招拍掛,而爭議雙方均無法繼續采礦。”6月11日,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程若坤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有些無奈地搖瞭搖頭,“法院的公告就是錯的,但即使錯誤,也得執行。”同一天,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以《錫國土資發[2014]317號文件下發通知,要求自然人於紅巖、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興礦業)於6月16日上午9點到錫盟國土資源局監察科辦理采礦權轉讓相關手續。國土局的無奈“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317號文件是一份執行不瞭的文件。”11日下午,隆興礦業代理律師安志遠對本報記者說,“因為自然人不具備法定開采礦山的條件。”程若坤證實瞭安志遠的說法。“根據規定,個人無法辦理采礦權證的申領,由於於紅巖是個人,所以不具備申領資質,也就意味著采礦權證無法變更。”程若坤對本報記者說。讓安志遠覺得難以理解的是,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既然已經公告李瑛螢石礦的采礦權證作廢,又為何向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錫盟國土資源局為涉案雙方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的公告沒有經過我的當事人隆興礦業的允許,也未給隆興礦業下達過任何書面手續,嚴重侵害瞭隆興礦業的合法權益。”安志遠告訴記者。“法院的公告就是錯的,但即使錯誤,也得執行。”程若坤無奈地對記者說,“可是這個錯誤又無法執行”。程若坤告訴記者,按照程序,類似采礦權的取得、作廢、註銷等行政許可是由國土行政部門來完成的,“不知道為什麼法院發出這樣的公告。法院做出瞭錯誤的作廢公告,國土局也無法執行這個決定,能做的隻是暫時凍結采礦權證而不能作廢。”實際上,按照程若坤的說法,錫盟國土資源局下發的317號文,因為於紅巖是個人,采礦權證也是無法變更的。本報記者註意到,317號文件是錫盟國土資源局根據錫盟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下發的。“國土部門將雙方無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理由反饋給法院,即完成瞭法院的執行。”程若坤說這番話時搖瞭搖頭。於紅巖的憤怒“我拒絕接受采訪。”6月12日下午,本報記者撥通於紅巖的手機後,感覺到他有些憤怒。“我被對方坑得太多瞭,不想再說太多。”於紅巖說。不知道什麼原因,作為涉案雙方“受害方”的於紅巖沒有再向記者提供任何信息。安志遠提供給本報記者的一份《礦權轉讓合同》顯示,於紅巖作為受讓方,於2008年8月1日與隆興礦業股東之一田鈞簽訂協議,以150萬元的價格受讓李瑛螢石礦采礦權。資料顯示,李瑛螢石礦的采礦面積為12.2274平方公裡,礦石儲量按目前螢石價格高達25億元,為目前國內最大的螢石礦(有采礦權的最大螢石礦)。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於紅巖自主經營,轉讓方不得非法幹涉,但轉讓方擁有該礦的30%的紅利股權,即轉讓方隻享受該礦30%股權稅後利潤分紅,不參加經營管理,不具有表決權。“之所以取消合同,主要是因為田鈞與於紅巖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違反瞭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於紅巖不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采礦權受讓人的法定要求。”安志遠對記者說。當時隆興礦業的大股東李英6月12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個人合作是無效的。”隆興礦業副總經理武偉民告訴本報記者,另一個原因是於紅巖本身不具備采礦資質,在開采礦區時,並未按照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隻是對礦區裸露部分進行瞭開采,對礦區造成瞭較大的破壞。2012年7月,隆興礦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田鈞與於紅巖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無效”。同年9月26日,於紅巖則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隆興礦業繼續履行合同,並判令隆興礦業向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於紅巖在接下來的兩次判決中“贏”瞭。2013年3月20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原告(隆興礦業)的訴訟請求,原告(反訴被告)隆興礦業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為被告(反訴原告)於紅巖辦理礦權轉讓手續。此後隆興礦業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1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無解的糾紛按照程若坤的說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的礦權證變更手續無法辦理,也就是說,贏瞭官司的於紅巖根本拿不到礦權證,礦山所有權還歸隆興礦業所有。按照法院的判決,隆興礦業在結案之前也不能繼續實施生產。去年6月28日,於紅巖向阿巴嘎旗安監局提交申請,要求制止隆興礦業單方面在礦山現場進行“非法生產”。“從去年到現在,礦上的生產都處於停滯狀態,損失巨大。”武偉民對本報記者說,錫林郭勒盟的天氣特殊,一年的生產時間隻有半年時間。事情發展到現在,於紅巖與隆興礦業之間的糾紛似乎成瞭無解的糾紛。在於紅巖拒絕本報采訪的同時,隆興礦業則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繼續申訴。“單就錫盟法院公告隆興礦業持有的李瑛螢石礦采礦證作廢,我們已經向錫盟法院提請執行異議。”安志遠說。6月11日下午,記者來到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見到瞭負責本案的院執行局局長吳勇。“案件處於執行異議階段,不便接受采訪。”吳勇說。(編輯:張掖)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6-13/165684267.html
國內最大螢石礦糾紛調查那家銀行信貸利率最低信貸年息
礦權之爭涉及儲量金額達25億元本報記者 鄭重 錫林郭勒報道全國最大的螢石礦——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巴彥圖嘎三隊李瑛螢石礦的礦權之爭,因為內蒙古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公告更加撲朔迷離起來。這個探明儲量金額高達25億元人民幣的螢石礦采礦權證(證號C1525002009096120035919)5月27日被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媒體發佈公告宣告作廢。“作廢就意味著礦的歸屬為國傢,如果要繼續采礦,采礦權需要重新公開面向公眾招拍掛,而爭議雙方均無法繼續采礦。”6月11日,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程若坤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有些無奈地搖瞭搖頭,“法院的公告就是錯的,但即使錯誤,也得執行。”同一天,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以《錫國土資發[2014]317號文件下發通知,要求自然人於紅巖、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興礦業)於6月16日上午9點到錫盟國土資源局監察科辦理采礦權轉讓相關手續。國土局的無奈“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317號文件是一份執行不瞭的文件。”11日下午,隆興礦業代理律師安志遠對本報記者說,“因為自然人不具備法定開采礦山的條件。”程若坤證實瞭安志遠的說法。“根據規定,個人無法辦理采礦權證的申領,由於於紅巖是個人,所以不具備申領資質,也就意味著采礦權證無法變更。”程若坤對本報記者說。讓安志遠覺得難以理解的是,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既然已經公告李瑛螢石礦的采礦權證作廢,又為何向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錫盟國土資源局為涉案雙方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的公告沒有經過我的當事人隆興礦業的允許,也未給隆興礦業下達過任何書面手續,嚴重侵害瞭隆興礦業的合法權益。”安志遠告訴記者。“法院的公告就是錯的,但即使錯誤,也得執行。”程若坤無奈地對記者說,“可是這個錯誤又無法執行”。程若坤告訴記者,按照程序,類似采礦權的取得、作廢、註銷等行政許可是由國土行政部門來完成的,“不知道為什麼法院發出這樣的公告。法院做出瞭錯誤的作廢公告,國土局也無法執行這個決定,能做的隻是暫時凍結采礦權證而不能作廢。”實際上,按照程若坤的說法,錫盟國土資源局下發的317號文,因為於紅巖是個人,采礦權證也是無法變更的。本報記者註意到,317號文件是錫盟國土資源局根據錫盟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下發的。“國土部門將雙方無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理由反饋給法院,即完成瞭法院的執行。”程若坤說這番話時搖瞭搖頭。於紅巖的憤怒“我拒絕接受采訪。”6月12日下午,本報記者撥通於紅巖的手機後,感覺到他有些憤怒。“我被對方坑得太多瞭,不想再說太多。”於紅巖說。不知道什麼原因,作為涉案雙方“受害方”的於紅巖沒有再向記者提供任何信息。安志遠提供給本報記者的一份《礦權轉讓合同》顯示,於紅巖作為受讓方,於2008年8月1日與隆興礦業股東之一田鈞簽訂協議,以150萬元的價格受讓李瑛螢石礦采礦權。資料顯示,李瑛螢石礦的采礦面積為12.2274平方公裡,礦石儲量按目前螢石價格高達25億元,為目前國內最大的螢石礦(有采礦權的最大螢石礦)。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於紅巖自主經營,轉讓方不得非法幹涉,但轉讓方擁有該礦的30%的紅利股權,即轉讓方隻享受該礦30%股權稅後利潤分紅,不參加經營管理,不具有表決權。“之所以取消合同,主要是因為田鈞與於紅巖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違反瞭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於紅巖不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采礦權受讓人的法定要求。”安志遠對記者說。當時隆興礦業的大股東李英6月12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個人合作是無效的。”隆興礦業副總經理武偉民告訴本報記者,另一個原因是於紅巖本身不具備采礦資質,在開采礦區時,並未按照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隻是對礦區裸露部分進行瞭開采,對礦區造成瞭較大的破壞。2012年7月,隆興礦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田鈞與於紅巖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無效”。同年9月26日,於紅巖則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隆興礦業繼續履行合同,並判令隆興礦業向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於紅巖在接下來的兩次判決中“贏”瞭。2013年3月20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原告(隆興礦業)的訴訟請求,原告(反訴被告)隆興礦業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為被告(反訴原告)於紅巖辦理礦權轉讓手續。此後隆興礦業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1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無解的糾紛按照程若坤的說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的礦權證變更手續無法辦理,也就是說,贏瞭官司的於紅巖根本拿不到礦權證,礦山所有權還歸隆興礦業所有。按照法院的判決,隆興礦業在結案之前也不能繼續實施生產。去年6月28日,於紅巖向阿巴嘎旗安監局提交申請,要求制止隆興礦業單方面在礦山現場進行“非法生產”。“從去年到現在,礦上的生產都處於停滯狀態,損失巨大。”武偉民對本報記者說,錫林郭勒盟的天氣特殊,一年的生產時間隻有半年時間。事情發展到現在,於紅巖與隆興礦業之間的糾紛似乎成瞭無解的糾紛。在於紅巖拒絕本報采訪的同時,隆興礦業則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繼續申訴。“單就錫盟法院公告隆興礦業持有的李瑛螢石礦采礦證作廢,我們已經向錫盟法院提請執行異議。”安志遠說。6月11日下午,記者來到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見到瞭負責本案的院執行局局長吳勇。“案件處於執行異議階段,不便接受采訪。”吳勇說。(編輯:張掖)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6-13/165684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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